公共交通是城市运转的重要枢纽,承载着千万市民的日常出行,也维系着社会公共安全。公交车已成为不少市民出行的选择,乘客在下车时摔倒受伤怎么办?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判决某财保雅安公司赔偿原告邓某某各项损失约4.8万元。
2024年10月7日早上8点,原告邓某某乘坐被告某公交公司的城市公交车辆,该公交车行驶至“某花园”站点停靠,车门打开后,因乘客拥挤推搡,邓某某在下车时失去平衡导致摔倒受伤,待其他乘客下站后该公交车驶离。现场乘客拨打了110报警,邓某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邓某某多处骨折。经某司法鉴定中心评残鉴定为十级伤残。期间,邓某某共支付医疗费、复查费、鉴定费、残疾kaiyun登录入口 开云平台网站辅助器具费用等近2万元。邓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某公交公司、某财保雅安公司诉至本院。
原告邓某某搭乘被告某公交公司客运车辆,双方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某公交公司负有将邓某某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邓某某到站下车时摔倒受伤,属于某公交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损kaiyun登录入口 开云平台网站害,邓某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某公交公司对邓某某的损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某公交公司对案涉车辆在某财保雅安公司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为60万元。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某财保雅安公司应当在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安全无小事。唯有公交公司及从业人员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职责,乘客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文明礼让,才能让拥挤的车厢多一份从容,让城市出行多一份安心。